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政策法规

新《商标法》5月起施行 “驰名商标”字样不得用于包装

时间:Apr 24, 2014 9:44:11 AM 作者:唐山市管理员

新《商标法》5月起施行  “驰名商标”字样不得用于包装

  

5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将正式施行。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了解到,新法实施后,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这一规定将让驰名商标回归本位。

  4月22日,距新《商标法》实施不足10天,记者走访我市多家超市发现,货架上仍有一些商品包装上印有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字样。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,大家普遍认为,“驰名商标”是这一品牌商品质量好、信誉高的代名词。

  据了解,2001年“驰名商标”在第二次《商标法》修订中出现时,其本意是扩大商标保护范围,可以跨类别、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,防止商标被侵权。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,并不能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。新《商标法》的施行将使驰名商标的功能回归本位。

  在新《商标法》施行后,生产、经营者如果还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,或者广告宣传、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将被处10万元罚款。

  工商总局还明确规定,把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,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。

  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并在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,可不予追究。